涉外办理离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2 19:42:15
涉外办理离婚的程序
,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起诉,,。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起诉离婚的,。
三、送达。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四、期间。
,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证据。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六、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一、,;,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大家可以参阅相关章节,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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