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协调,新生儿重回母亲怀抱

发布时间:2019-08-27 17:50:15


  一名贫寒产妇与他人签订协议,将亲骨肉送养,收取了2万元营养补助费。当她为自己的行为愧悔并欲追回孩子时遭拒——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协调,新生儿重回母亲怀抱

  律师:如此送养收养违反法律规定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卢林峰 成 薇

  陆川籍的李某在南宁产下一男婴,已为人母的她本应值得高兴,然而迫于辛酸的家境,她忍痛割爱,将刚出生3天的婴儿“转让”给他人,收取了2万元营养补助费。当她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并欲追回亲骨肉时,“收养者”死活不同意。无奈的李某向本报打来求助电话,记者通过多方调解,昨日,这名新生婴儿重回母亲怀抱。

  丈夫吸毒 孕妻辛酸度日

  2003年,李某跟随丈夫吴某从陆川县到南宁市良凤江做木材生意,由于经营有方,日子渐渐富裕起来。不料,2008年底,吴某染上了毒瘾,从此家财耗尽。不久之后,吴某抛下已怀身孕的妻子只身一人去了广东。为维持生计,李某到一工厂打工养家。

  2009年初,李某认识了同在一工厂打工的陆川老乡江某夫妇,3人一见如故。江某夫妇得知李某的遭遇后,非常同情,对她的日常生活照顾有加。今年9月初,李某得知吴某在广东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让即将分娩的她频临崩溃。这时候,江某夫妇找到了李某,“阿妹啊,你就要生产了,丈夫又不在身边,一个人还要抚养孩子,挺不容易的。我们夫妻俩这把年纪了,膝下还无一儿半女,你肚里的这个孩子,是否可以交给我们抚养?”李某沉默了,她当时心乱如麻……

  婴儿刚出生3天就被“转让”

  9月9日上午,李某忽然感到肚子下坠,伴随着阵痛,她知道自己即将生产,于是扶着墙艰难走出门外,想找人送她到医院分娩。

  就在李某焦急万分的时候,江某夫妇正好过来探望李某,见状立马打的将其送往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当天,李某在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她住院期间,江某的妻子每天都往医院跑,给李某送饭,照顾她们母子。

  9月11日,是李某出院的日子。据李某介绍,当天,江某拿着一份协议书来到病房,就帮其抚养儿子一事进行商议。想到贫寒的家境和辛酸往事,李某咬咬牙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将刚出生3天的婴儿交给了江某夫妇,并收下了江某夫妇支付的2万元营养补助费。

  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当晚,李某回到家就后悔了。第二天一早,李某打电话给江某夫妇,要求要回孩子。江某夫妇却称孩子是自己花了一大笔钱要来的,不可能再还回去。

  接下来几天,李某的亲人又多次和江某夫妇协商,但毫无结果。

  9月14日,李某在亲人的陪同下和江某夫妇来到南宁市公安局新阳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这属于民事纠纷,让他们自己协商处理。但双方依然协商无果。

  记者调解 婴儿重回母亲怀抱

  9月18日,李某拔打本报热线电话求助,她泣不成声地告诉记者,自己很后悔将孩子送人,良心的谴责和亲人的责骂,让她天天以泪洗面,如果要不回小孩,自己也不想活了。

  在李某亲人的陪同下,记者找到了“收养”婴儿的江某。江某说,孩子是他抱养的,不是买来的,当时是经李某同意后才签的协议。江某表示,他不会把孩子还回去,就算是打官司也不怕!当记者提出要看看孩子时,江某以不想打扰孩子为由拒绝。9月19日,记者再次拨打江某的电话,告诉江某领养孩子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仅凭一份协议书就领养孩子,在手续上不符合规定。更何况孩子是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当时单凭李某一个人的意愿,没经他丈夫的同意,就把孩子交给了别人,这也是不妥的。随后,记者又找到了江某在南宁工作的亲人,一起劝说江某夫妇。当日下午,江某夫妇终于作出让步,愿意将小孩还给李某,但自己为了抚养小孩而专门租了房子和买了婴儿用品,并专门请了奶妈,花费了一定的费用,要李某补偿。记者立即和李某的亲人取得联系,经过协商,最后决定由李某补偿3500元给江某夫妇。

  9月20日中午,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新阳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和本报记者的见证下,江某夫妇将婴儿交还给了李某。从江某爱人的手中接过孩子时,李某喜极而泣,对着孩子亲了又亲……

  律师说法:送养收养孩子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单位之一、金狮律师事务所潘立勇律师表示,从文章所列内容分析,李某及江某夫妇都符合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李某因生活困难可以送养儿子,江某夫妇因无子女也可以收养儿子。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李某的丈夫并不是下落不明,因此他们的孩子不能由李某单方面送养,只有经过李某的丈夫同意后他们的送养关系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并不是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送养协议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就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人还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江某夫妇与孩子还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