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候隐瞒共同财产妻子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9 16:22:1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夫妻离婚时未将其在该公司占有的股权及公司的利润情况告知苏女士并予以分割,故原告苏女士主张分割王某所占有的公司资产,与法有据,。最后判决由王某给付苏女士人民币 32 万余元。
离婚诉讼,1998 年 6 月。,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2001 年,苏女士意外获悉,与丈夫王某离婚之前的一年,王某出资 30 万元与他人合作办起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公司 60% 股份。通过苏女士的调查,自从王某兴办公司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两人离婚前夕,王某拥有公司价值近 65 万元的财富。于是苏女士起诉,认为近 65 万元的财富是夫妻共同财富,自己应分得一半。
前妻杀了一个回马枪向自己追讨财产。法庭上王某辩称,王某怎么也没某想到离婚几年后。自己当初没有用夫妻共同财富创建公司,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投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不可能享受财富权利,不同意苏女士的诉请。
应苏女士的申请,审理此案过程中。,结论为王某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某自己拥有公司 60% 财富。
离婚诉讼,1998 年 6 月。,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2001 年,苏女士意外获悉,与丈夫王某离婚之前的一年,王某出资 30 万元与他人合作办起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公司 60% 股份。通过苏女士的调查,自从王某兴办公司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两人离婚前夕,王某拥有公司价值近 65 万元的财富。于是苏女士起诉,认为近 65 万元的财富是夫妻共同财富,自己应分得一半。
前妻杀了一个回马枪向自己追讨财产。法庭上王某辩称,王某怎么也没某想到离婚几年后。自己当初没有用夫妻共同财富创建公司,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投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不可能享受财富权利,不同意苏女士的诉请。
应苏女士的申请,审理此案过程中。,结论为王某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某自己拥有公司 60%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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