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

发布时间:2019-08-05 13:00:15


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分居”存在的问题及误区

现行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只承认分居的事实与结果,但对如何确认分居,对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如何实现分居或结束分居、分居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处理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对是否受理协议分居的起诉等程序性问题均未予以规定,所以在我国婚姻立法上,并没有确立分居权的法律地位,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分居的相关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务过程中,也一直处于困境,尤其是举证问题,是目前最大的困难,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作为女方是很难举证的,如男方一边的亲戚、邻居是不愿意作证的,而且法官也不能仅依女方一边的亲戚、邻居的证言就认定分居事实。

在现实中,分居现象普遍多,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不再发生各项义务,满两年,离婚。也有些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简单地将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这些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带来的错误认识。,应当注意三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如工作、学习、户口、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间必须是不间断的满二年;3、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再从分居形式看,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现象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分室居住,有的是在外借房、租房分开居住,有的是出外打工分开居住等。一般来说,对于一方离家分居的,是可认定分居,但分室居住就很难去认定是否分居,而且,分居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需进一步的判断,如有的夫妻并非单独成立小家庭,而是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生活,虽然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而造成分居现象,但不影响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仍然能够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都可能挽回夫妻感情。一些法官以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来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是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也可能与事实不符,是否同居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单位是难以作证的。所以判断是否分居不能简单地审查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履行了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同居义务等,而应多方面地去考虑,从而暴露出现行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