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0-09-10 15:42:15


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无所知: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系债务关系,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甲方履行100万的债务,但乙方直至5月15日才将100万归还甲方。而此时甲方已于5月1日与丙结婚。一年后,甲丙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丙提出此100万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享有一定份额,但甲以合同规定4月30日还债为由,认为这笔财产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拒不分割。请问这100万到底应属夫妻共有还是甲个人所有?

阿土: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这笔钱甲当然是5月15日取得的。不过甲乙之间是什么债务呀?

一无所知:
老师出题时没说是什么债务,这很重要吗?

晴空一鹤:
100万元应归甲个人所有。因为甲取得这100万元的基础关系发生于婚前,因此不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一无所知:
可是这笔钱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婚后,债权虽然是期待权,但并不等于债务合同一经确立,债权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说仅言100万的取得基础关系发生在婚前,法律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以恒: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而在民法上,所谓财产并不限于实物,债权也属于财产。故无论何时获得给付,应不影响其归属。故本人认为应为甲个人所有。
仅供参考!

阿土:
所以我觉得是什么样的债务要先弄清楚。如果是借款、投资这种债务应该说是婚前财产。但如果是婚前签了个加工合同什么的,婚后取得了加工费手续费什么,我觉得还是应该认定为婚后财产。

以恒:
不知你所提出的根据债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定其归属的观点的依据何在。

阿土:
呵呵,没什么立法依据,只是自己的一点想法。

以恒:
那不知兄台作此区别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冷天:
本人同意阿土的意见,具体说,自己未为履行的双方债务,虽然发生于婚前,婚后仍须自己履行方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应视为婚后债权,属于共同财产。

阿土:
借款、投资这种债权,更接近于所有权,但其他一些债权,尚需付出一定的对价,或者说其“变现”不那么现实。呵呵,一点看法。

以恒:
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不就是说象借款债权无需对价吗?(加不加"尚需"有区别吗?)但这可能吗?存在无对价的债权吗?小弟愚钝,望明示.因为我真的不明白耶!

一无所知:
这笔债务是借款合同

阿土:
这样的话,这100万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何时归还是另外一回事,就本案大家没有异议吧。

以恒:
会有无对价的合同债权吗?即使有,也决非英美法上的对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