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11-27 13:31:15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夫妻财产中具体包括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当然在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处理也是不同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财产。

  (二)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有双方平分。

  (三)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以上就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及分割的全部内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