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6 02:54:15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注意:

  1、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于房屋,应根据下列居停情形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购买房屋时所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