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5 12:41:15


事件发生时间:2006年3月24日
事件发生地点:黑龙江大庆市肇州
事件发生经过:自从我生病之后丈夫嫌弃我不能干活,他把钱看的比生命都重要,经常因一点小事就骂我打我,经常往我至命的地方打,他没安好心,公公婆婆还时常加刚让丈夫和我离婚甚至骂我赶我走,这次要打我,我被吓晕倒了我想离婚.
我想咨询的是:我已结婚5年,婚后第2年公公已自己的名誉将我的18000元存入他的存款折,当时我身体好家里比较和睦,去年我们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自己打算买房,不料公公和丈夫把我之走,12500元房子又以公公的名字买了,我婚前个人才产8000元不过是2005年才存,这些在法律上应该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你好!我是刘用律师(电话13598897215),首先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纠纷,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你可以对照以上标准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