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26 13:38:15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房使用权也是一项财产性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平,对此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财产性权益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房使用权也是一项财产性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平,对此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财产性权益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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