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08 12:07:15
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诉陈某分割离婚诉讼上诉期间所获彩票奖金案
要旨
、被告的离婚判决未最后生效,原、被告夫妻关系继续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
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3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案情
原告系黄某,被告系陈某。原、被告于‘r98s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女陈小某。原、被告婚
后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逐渐恶化,1998年11月
起原告住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1999年1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
,要求与祓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关系未
有改善。199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
,判决准予原告黄
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高为由提起上
诉,不服一审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在上诉期间,被告于2000年2月
28日摇出由上海市公证处证明编号为012(中奖号码43795632)奖金
15万元,扣除所得税,陈某得款12万元。因此,原告后向上海市长宁
。
诉辫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0年1
,自己对此判决不服,于2000年
2月1日上诉。上诉期间,被告陈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
万元,扣除税收,被告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该奖金获得之际,
自己与被告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
,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
奖,但是该彩票非自己购买,所获奖金亦非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
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应认定为被告所
有,彩票中奖奖金应属被告。婚姻法》第十三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
财产分割意见》)中第二条第(六)项列举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或双
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原、,但是,因原告
上诉,,其间原、被告任何一方所获
得的财产,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彩票中奖而
获人民币12万元,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
后,,其间为原、被告处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原、被告离婚诉讼
之前,双方已于1998年11月分居生活,在经济上自此互不往来,原、
被告之间夫妻权利义务已不履行,其间被告出资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
该奖金具有被告个人财产因素,
见》第八条的精神,在具体分割时可按照该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地
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得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由于原、被告尚系婚姻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原告一人抚养双方所生女
儿,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告可得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第三人陈某要求确认人民币12万元彩票
奖金系自己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黄某彩票资金人民币2万元。
最新资讯
-
08-16 1
-
08-25 2
-
08-16 2
-
10-19 1
-
08-03 2
-
08-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