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而女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28 01:12:15


问:我和我爱人结婚已达3年,但婚前我俩缺乏了解,婚后直至2000年1月份才结束两地分居生活,但感情仍然不和。我想离婚,但女方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起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故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双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