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姻过错的一方的离婚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06-16 14:15:15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具体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如果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这些规定,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无异议。但是,如果离婚诉讼由过错方提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并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在离婚原因上,实行了积极的破裂离婚主义。

  

【相关依据】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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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