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三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9-08-17 16:41:15


  夫妻分居满三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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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雪红迫于父母的压力,在2001年与父亲朋友的儿子程天鹏结婚。婚后,没有激情没有绊嘴,倒也相安无事。2003年,儿子小磊出生。为了儿子的姓氏,朱雪红与程天鹏发生口角。程天鹏认为儿子随父姓,是中国的传统,天经地义。朱雪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又可以随母姓,这是自己的权利。在公婆和父母的劝导下,此事以随父姓而告终,但朱雪红心中极其不满。2004年,朱雪红的母亲生病住院,整好遇到程天鹏这段时间单位工作安排很紧,几次说好去医院看望朱雪红的母亲,都因单位临时安排工作而搁浅。为此事,双方互不谦让,争吵了起来,最后甚至互相扭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朱雪红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程天鹏心中也气朱雪红不支持自己的工作,任性胡闹,也认为分开后更清静,所以不想把她们母子接回家住。

  2007年,,以分居满3年为由,请求判决离婚,并确定儿子抚养权归自己,财产依法分割。

,认为原告朱雪红与被告程天鹏分居已满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准予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做了适当处理。

  法律分析: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音质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法律又列举了若干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其中一种。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两年的分居时间足以让夫妻双方下来,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还无法和好,基本上能够说明夫妻双方已经无意或无法共同生活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应再限制他们离婚了。

  根据“分居满2年”判决离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

  3.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 “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实践中,,并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证出双方分居是否满两年。

  结合本案,原告朱雪红迫于家庭的压力而与被告程天鹏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遇到事情则产生分歧,甚至扭打,说明夫妻感情恶化。最后发展至双方互不愿意见面的程度,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2004年朱雪红回娘家住到2007年起诉,分居已经满3年,期间双方互不往来,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不和并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