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卖 离婚可“独吞”
发布时间:2019-08-03 08:58:15
男方有处住房 结婚后将其出售 夫妻分手 女方要均分房款———
事件回放
张女士于2005年与刘某结婚。刘某在结婚前在西城区有一处住房,当时正在出租,所收租金两人一起用。2006年,此房以60万元卖出。
婚后过了一段时间,两人逐渐发觉双方性格不合,并且矛盾不断,于是于今年2月决定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张女士认为卖房的60万元也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均分。刘某想知道,这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杨宇浩:刘某在婚前有一处住房,这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对于这处住处,张女士与刘某如果未就权属作出约定,那么婚后仍应作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刘某卖房所得的60万元应归刘某个人所有。
但张女士与刘某结婚后,刘某个人所有的住房曾因出租而获得一定租金,而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租金收入应作为张女士与刘某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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