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确定房产归儿子所有 离婚时媳妇无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2 14:46:15
老人立遗嘱确定房产归儿子所有
王老师的丈夫早年去世,王老师独自带着儿子刘立(化名)生活,在2000年3月份,王老师以自己的名义在武昌某小区购买了一套近10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2004年儿子刘立与李芳(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小两口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王老师多次劝解,但都收效甚微。
2006年王老师立下一份遗嘱,确定其2003年购买的房屋归儿子刘立一人所有,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遗嘱见证,不久后王老师因病离世。2007 年6 月因夫妻感情不断恶化,,要求解除与刘立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刘立继承王老师的房屋。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案中,刘立虽然与李芳是夫妻关系,但王老师立遗嘱确认所购房产属刘立一人所有,刘立继承到的王老师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芳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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