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28 01:20:15
案情简介:
原告:何甲,男,57岁。
被告:何乙,男,32岁。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2002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
2003年3月,起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修缮后,被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但是现在被告却要将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将会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何乙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
被告未做答辩。
审理结果: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2003年6月,: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为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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