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22:26:15


  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2000)汴民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本案被上诉人许某某孙女。

  法定代理人郭英莲,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系郭某某之母,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32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192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aa,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许某某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bb,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系许某某次女。

  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书成、翟渊通,开封友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cc,男,1952年出生,汉族,系许某某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dd,男,1962年元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许某某三子。

  上诉人郭某某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郭英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许某某、郭aa、郭bb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成、翟渊通,被上诉人郭cc、郭dd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1998年7月1日去世)在开封市惠家胡同24号院有私房12间。其中有产权证房6间,文书用名郭存喜,无产权证房6间。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共有子女5人,长女郭aa、次女郭bb、长子郭cc、次子郭春生(1996年6月10日去世)、三子郭dd。该房楼下东头北屋1间(有证房15平方米),由许某某居住。楼下自东向西北屋第二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该房前两个半间(有证房16.25平方米),由郭dd居住。楼下自东向西北屋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西临南北均有门的1间(有证房10.01平方米),由郭cc居住。上楼后厨房1间西屋(无证房15平方米),自东向西西屋第2间(无证房15平方米)、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及西屋第2间内南开门的房屋1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均由郭某某及其母郭英莲居住使用。楼上最西头东屋1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及北屋1间(无证房10.01平方米)由郭cc居住使用。经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上述房屋占地面积70.68平方米,建筑面积142.28平方米(其中有证房101.3平方米,无证房占40.98平方米);除郭dd现居住的16.25平方米1间有证房,评估价为609.23元/平方米以外,其余有证房评估价为530.34元/平方米,无证房评估价为243.75元/平方米;有证房屋总评估价为55000元,无证房屋总评估价为9988.86元。

,许某某及丈夫郭存喜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郭存喜死亡后应依法先予析产,然后再进行继承。许某某应得析产房的一半,下余有证房50.65平方米、无证房20.49平方米由许某某、郭aa、郭bb、郭cc、郭dd、郭某某六人均等分割继承。继承法》第9条、第11条和第29条之规定,判决:1.楼下自东向西第2间、第3间(有证房各15平方米),楼上自东向西第2间(无证房15平方米)、第3间(有证房1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许某某所有。楼下最东头1间(有证房1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bb所有。楼上最东头1间(无证房1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aa所有。2.楼下最西头1间(有证房10.01平方米),楼上最西头1间北屋(无证房10.01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cc所有。楼下进门向左半间(有证房8.125平方米)、楼上最西头一间东屋(无证房8.12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某某所有。楼下进门向右半间(有证房8.125平方米),楼上第二间西屋向南开门的一间(无证房8.125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郭dd所有。上述原、被告之间相连的前后左右的山墙均为共有,楼梯为原、被告共有。3.郭cc一次性补偿给许某某房价款794.75元,补偿给郭aa房价款1648.50元。郭某某、郭dd一次性分别补偿给许某某房价款265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