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7 20:53:15


      继承案例分析

  马某某与妻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老两口在北京市东城区还有一套房子有大儿子马某居住。1999年5月,马某某的妻子去世,马某某因生活上缺乏照顾,心情长期忧郁,卧床不起,2001年8月因病情突然恶化在家中去世。四个子女悲痛之余开始商量分割遗产。二女儿马x提出父母最重要的遗产是两栋房子,要求公平分割两栋房产。马某主张自己在东城区房子里已经居住了二十多年,父母实际上是把该房送与自己,不应分割。两人争执不下,不欢而散。马某为防止夜长梦多,立即将东城区房产出卖给沈深,并称该房属于遗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会为沈深办理过户手续。马x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在与马某协商分割价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分家析产。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通知其他子女参加诉讼。大女儿马xx因在外地工作,表示不想参加诉讼,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小儿子马xxx因与哥哥马某关系甚好,不愿因此破坏兄弟关系,。?

  3.沈深可否参加本案?如果参加,其诉讼地位是什么?其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

  4.如果诉讼过程中,借款3万元,要求以遗产偿还。马aa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

  5.设在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马某突然提出本案审判员朱某是马x的丈夫,此阶段应否接受被告的回避申请?

  6.设在马x起诉前,马某得知马x要起诉,遂与马x协商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达成书面协议,马x遂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应否立案受理?

  试题分析:

  答案:

。因为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

,马某为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案件中,被通知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本案马xx和马xxx即属于这种情况。

  3.沈深可以参加诉讼。因为其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结果直接关系到他能否最终取得房屋产权。沈深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仅与案件审理结过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对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4.马aa要求以遗产偿还债务,实际上是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请求,其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应当接受被告的回避申请。根据规定,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因而题中情形符合规定。

  6.不应受理。因而该纠纷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