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通知》房产继承将征全额契税

发布时间:2019-08-30 20:46:15


  国家税务总局下《通知》房产继承将征全额契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偿赠与的减免税提出了严格要求。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对该《通知》进行了权威解读:

  继承须按3%交契税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认为,根据《通知》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是,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从《通知》的规定内容看,今后不论是否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征收额度为赠与房屋市场价的3%。以一套现值3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子女继承免征契税,今后就得交纳9000元契税。

  继承房产再出售征20%个税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认为,近日公布的《通知》明确规定,包括继承、遗嘱、直系亲属赠与等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在取得无偿赠与的房产后再次转让时,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像自购住房出售时那样,采用政策相对宽松的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缴纳个税就行了。

  林律师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税收通知,在治理房屋假赠与的同时,对继承、遗嘱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都作了税收方面的规定。继承房产在出售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属于遗产税的范畴,但的确是与个人拥有遗产这种收入相关的一种财产所得税。该律师还指出,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屋赠与税收的通知中,继承房产在出售这一关“免掉”了营业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却要和其他赠与“一视同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征收遗产税要看转让时间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认为,新近公布的《通知》规定,无偿赠与行为应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第二类是其他无偿赠与行为。对于以遗嘱、继承等第一类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林律师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通知》还规定,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的方式,必须严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

  林律师还认为,根据《通知》规定,受赠房屋后,若再转手,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计算“购房时间”。针对《通知》中的规定,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与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五年”就转手,那么,缴纳营业税将不可避免。再转手须按20%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