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饭店亏损又离婚 欠下十八万到底该谁还

发布时间:2020-04-07 08:12:15


一对夫妻开了一家饭店,共同经营,几年后饭店亏损,欠下海鲜水产品供货人18万余元的货款。债权人多次催要,二人互相推诿,拒不偿还,被诉诸法庭。庭审中,二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且不接受法庭调解。日前,。

欠款合作双方闹翻脸

今年36岁的黄某与40岁的前夫王某,于10年前在城郊接合部开了名为某某酒店的饭店,其经营以海鲜水产品为特色,开始几年生意红火,赚了不少钱。他们买房子、买车,结为夫妻。

今年45岁的高某某,从饭店开业初期,就向某某酒店供应海鲜水产品。她与丈夫是经营海鲜水产品的个体户。开始几年双方合作比较愉快,一方能准时供货,一方能及时结款。

但是,从2006年年底开始,某某酒店开始拖欠货款。以前,虽然也出现过拖欠货款的情况,黄某或王某总是说,等钱倒过手来,马上就结。他们也确实能说到做到,最多不过拖三五个月。考虑到多年的合作关系,彼此比较信任,高某某一般也不太急着催要。做生意嘛,谁也难免有手头紧的时候。

可是,这回却是越拖越久,欠款越来越多。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欠款49653元、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欠款39809元、2007年1月2日至1月31日欠款25664元。其间,每次送货高某某都向黄某或王某催要货款。他们总是诉苦说,现在生意太难做了,咱们这么多年的关系,还信不过吗?放心,一分钱也不会少给的。

高某某也看出来了,某某酒店的生意已经大不如以前。她曾多次和丈夫商量是否停止向某某酒店供货。可是,找一个合作对象不容易,而且以前的关系处得也还不错,他们不想因此断了这个供货渠道。于是,继续给某某酒店供货。与此同时,欠款还在继续积累着: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欠款29077元、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欠款28342元、2007年7月1日至7月23日欠款13106元。

一天,高某某与丈夫一起清点某某酒店开出的入库单,把他们吓了一跳,欠款总数已经高达18万元!他们感到,再也不能填这个“无底洞”了。他们找到黄某和王某,发出了“最后通牒”:再不给欠款,就不供货了。他们原指望以此“吓唬”一下对方,也许能拿回一些欠款。没想到,此招儿不灵,对方还是不给欠款。

此后,高某某便开始了长达半年多的讨债历程……几个月之后,黄某说,我们正闹离婚,你找王某去。王某说,她负责收货,这事我不管!高某某夫妇眼看着自己18万多元的钱要“打水漂”,心情焦急,双方吵闹起来,闹翻了脸。

夫妻离婚 欠款该谁还

此后,传来的消息更令高某某气恼。黄某与王某离婚了!

王某说,我们的离婚协议有约定,债权、债务全归她(指黄某),你找我没用。

黄某说,他告诉我账已经结了,我管不着!

再打电话找二人,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无奈之下,,告这赖账的人。他们互相推诿,告谁呢?反正当初饭店是他们俩人开的,就把俩人一块儿告了。

2008年3月19日,。同时,原告高某某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居住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2008年3月26日,。

庭审中,被告黄某认同自1999年至2007年间,购买高某某所供海鲜水产品的事实存在。但是,她辩称,酒店由我和王某共同经营,李某是库管员,收货应由我本人签字。在我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曾对我说,高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2007年11月,我向我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让他们找我来核对账目。高某某没有与我核对账目,她没有证据证明我欠其货款。我不同意其要求偿还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承认欠款的事实,他说,李某是酒店雇佣人员,是收货员兼库管员,负责收货签字。她签字后保存一张,另一张给送货单位或个人,李某的签字,应视为代表酒店。从原告提供的入库单证据看,是李某的签字,欠款是事实。

但是,他拒绝偿还欠款。他辩称,我与黄某于2008年3月协议离婚。可是,我与黄在协议离婚时有约定,原告的货款应该由黄偿还,与我无关。他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某酒店的债权归女方(黄某)享有,债务由女方(黄某)偿还,其他债务,经谁手借的就由谁来偿还等等。

法庭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证词认为:①原告高某某所提供的某某酒店入库单,证明原告为被告供应海鲜水产品,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85650元。②证人李某(库管员)出庭所作证词,亦证明原告为被告供货的事实。③被告黄某所提供的2007年11月1日通知1份,只能说明自2007年11月1日始,送货回执应有黄的签字。

在欠款事实被认定之后,这笔钱到底应该由谁偿还,成为二被告黄某与王某争执的主要问题。黄某认为,王告诉我此款已结,与我无关。而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经谁手借的就由谁来偿还”,这笔欠款没有我的签字,我不负责!王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得十分清楚,债权、债务全是她的,与我无关!

二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其争议的焦点是,二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庭曾进行调解,无效。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五的规定,判定被告黄某、王某,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高某某货款人民币185650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元。

法官说法

此案审理中,究竟由谁偿还欠款,成为二被告争执的主要问题,其焦点,是二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生活中,人们一般会认为,既然双方有约定,就是有效合同,就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