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死岳母打伤岳父偷雷管炸全家
发布时间:2019-08-31 06:24:15
妻子要离婚,丈夫迁怒于岳父母,殴打岳父母并将岳母打伤致死还不解恨,竟盗窃炸药想炸死岳父母全家。1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邵cc、邵mm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2月29日晚,,即赶往弋阳县曹溪镇庙里村岳父母家中。和岳父汪永冬、岳母邵良枝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邵某某用瓦罐和菜刀将岳父汪永冬打伤,用瓦罐击打其岳母邵良枝头部。邵良枝被打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05年1月13日死亡。尸检意见书结论认为,死者邵良枝系因钝器暴力打击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逃往家中,其父被告人邵cc得知后,即拿出1500元人民币交给邵某某让其逃跑。2005年1月1日,逃往上饶的被告人邵某某与其兄被告人邵mm联系,告知躲在上饶不安全,被告人邵mm即租车与被告人毕aa赶至上饶,将被告人邵某某接至贵溪市龙虎山镇毕aa家中躲藏。同时,邵mm给被告人邵某某500元钱,供其使用。两天后,被告人邵某某离开被告人毕aa家。
200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邵某某窜至曹溪镇邵育泉的石料场,盗得石料场的炸药10支(1500克)及雷管、导火索等物。而后,将10支炸药捆成4份,于2005年3月23日凌晨窜至其岳父汪永冬家附近,准备用炸药将其妻汪春花及家人炸死,并将三捆炸药分别安装在汪永冬家的墙内,点燃一处后逃离现场(其他2处来不及点燃),将汪永冬家的房屋的两面墙炸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cc、邵mm、毕aa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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