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不改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3 19:30:15
刘某与胡某某夫妻俩借款开店,后两人自愿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妻子,而全部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知道后,将刘某与胡某某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2月5日,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刘、胡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开小商品批发部,约定次年年底还清(不计息)。逾期刘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未按时还款。2004年,刘某夫妻俩偿还了借款1.2万元,剩下1.8万元未付。同年11月,刘某与胡某某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子女归胡某某抚养,全部财产归胡及子女所有,共同债务由刘某偿还。为此,,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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