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贩婴团伙覆灭 为4200元卖亲儿
发布时间:2019-08-09 04:19:15
“三八”妇女节前夕,审判了一起6男6女多人参与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吴某某、蔡某某等11人11年至1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2千元;以4200元出卖自己亲儿子的韩某某,因遗弃罪。
吴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彭某某、付某某、李某某、李xx、范某某、韩某某等12名被告人系云南省昭通市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等12人以出卖婴儿、获取非法高额暴利。他们采取共同预谋、交叉结伙、中间介绍、联系收买、转手出卖、运输接送等“一条龙”作案手段,通过非法途径,先后在云南省昭通市区收买4名未满周岁男婴。
2003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让同案犯黄彦国(另案处理)代其收买男婴,约定黄代为收买后由吴某某付给其介绍费。黄经过同案犯周某某介绍,与同案犯韩某某商谈价格。在周某某家中,韩某某为了获得大笔钱财,竟不顾骨肉情分,将自己未满月的亲生儿子以42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被告人吴某某。事后,黄彦国、周某某分别获取600元、800元不等额的介绍(报酬)费。
2004年2月2日,由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犯蔡某某、李xx、范某某携带4名被收买的男婴搭乘成都至郑州的2098次旅客列车,准备将4名男婴贩卖到河北邯郸、山东等地。在列车运行中,,4名男婴被当场解救。案发后,这4名男婴被送往到洛阳市儿童福利院寄养。
,吴某某、蔡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分别实施了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韩某某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了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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