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未婚收养孩子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5 10:08:15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保持单身,但是他们有可能会选择收养孩子,但是如果要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男性未婚收养孩子的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男性未婚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如果是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需要年龄相差40岁以上。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小孩需办理的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法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学习了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男性未婚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一些要求,首先法律要求该男性没有子女,并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法律上还有其他一些条件,上文可以详细可见,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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