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生子 妻获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9 02:56:15
本报讯 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离婚,近日,,准许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黄某(男)离婚,黄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3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黄某便离家外出打工,与同厂另一女子同居,并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期间,黄某一直在外,没有回家,也不向家里寄钱。今年8月20日,,请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被告黄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此黄某存在过错,其过错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李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卢峥嵘 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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