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是谁的?

发布时间:2021-05-31 15:41:15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合离婚,已是悲剧,还要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就更是悲剧。近年来,我市因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的房产分割纠纷时有发生。离婚了,房子是谁的要分清。

  闵某某和杨某于1997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住进了闵某某单位分配的已参加部分房改的楼房。婚后一年,双方开始分居,2008年初正式离婚。在办理离婚协议时,闵某某认为,双方结婚一年后,便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并且住房是自己单位分配的,加之结婚时杨某并未带来财物,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未购置大宗物件,故房屋产权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而杨某则表示,两人的住宅是经过两次房改程序而取得所有权的。婚前,闵某某通过第一次房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39%,1998年,双方结婚一年多后,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她当时曾出资一部分,但考虑双方是夫妻,并没有要求闵某某出具收据。因为房屋全部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她有权分得一份。

:夫妻双方除另有约定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且只有夫妻双方享有该处分权,对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闵某某和杨某结婚后取得的61%房屋产权,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虽然杨某不能证明自己曾出资购房,但无论谁实际出资,均应视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出资行为。闵某某作为得房方,应按照购房价款的一半补偿给杨某。

  夫妻双方在结婚时,一定要对婚前财产有所明确。在涉及房产等大宗财物时,更要对财物设定明确清晰的产权。在出现婚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收集和保留好房产归属的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