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9-08-08 17:51:15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注:从文意可知上面提到的是应是夫妻双方为华侨的情况,不单指一方;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起诉,,。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不管有未在国外定居),。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并应诉答辩的,管辖权。”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