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9-01 11:41:15


  多年来,农村的离婚案件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通过对这些案件立案和审理的调查分析,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年龄小,婚龄普遍不长。

  2、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

  3、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近八成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

  4、大部分涉及到彩礼等财产问题。

  5、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居多,且多数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

  6、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

  7、婚约彩礼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

  8、农村离婚案件的送达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1、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夫妻双方一般都经过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完全因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凤毛麟角。

  2、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一般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一部分时,如果发现不合适就涉及该笔钱的退还问题,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结婚就先诉讼,也可能是勉强结婚后不久又离婚。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打工不归,双方分居,也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案件数量的很大比例。

  4、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5、其他原因。主要有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生理缺陷,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如一方的父母、兄弟不和等也是离婚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1、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2、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去推导、去揣测。并且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3、当事人离婚态度极为坚决,极少能调解和好。

  4、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必须,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

  四、思考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农村的教育投入,使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有一个普遍的提高,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养成良好的婚姻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等现象的发生。,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2、发挥审判职能,在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涉农婚姻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综合认定,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3、在审理中,法官要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