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问题十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9-08-23 19:25:15


  导读: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对离婚法律问题了解甚少。例如,很多人会认为对方婚外情,自己就能多分财产;,就可以加快问题解决;无论怎样,结婚八年后,所有个人财产都平分;只要签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有婚外情的证据,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分居两年以上,一定可以判决离婚;只要是一起出钱买的房子,不管签谁的名字,就一定是共同财产;年龄小的孩子一定会判给母亲;坚持不同意离婚,法官就不会判决离婚……但是事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的。本文针对离婚法律问题的十大误区,为你讲述了离婚法律的相关问题,更多内容,请点击网婚姻法频道。

  一、 对方婚外情,自己能多分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