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经得起考验 婚姻经不住冷战
发布时间:2020-03-23 14:13:15
2009年9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施甲与被告王乙离婚;婚生女儿王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王丁由被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若干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甲与被告王乙于1996年农历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丁(11岁),一女孩王丙(10岁)。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从2005年4月份,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并且于2005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从2005年4月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大部分已损坏。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双缸洗衣机一台、“美的”牌1.5匹挂式空调一台、25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三田可尔”牌电动车一辆(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存放)。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于2005年4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一直分居至今,表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王丙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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