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已淡 婚姻走向边缘
发布时间:2020-06-21 04:57:15
2009年10月22日,河南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男孩刘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婚生女孩刘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教育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在大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4日生育一男孩刘某,2007年6月1日又生育一女孩刘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骂。2008年9月份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为了利于子女有成长同时也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二人并未能和好。近一年来原告杨某某一直与被告分居,带其女儿刘乙长期居住在娘家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曾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婚后所生子女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抚养一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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