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改嫁 有权经营土地

发布时间:2019-08-12 15:33:15


近日,再婚土地经营权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杨某将原告郭春、杨某的原承包经营的8亩土地退还二原告经营,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被告杨某原系郭春公公,是杨某的爷爷。2003年土地承包时,郭春一家三口人(包括其前夫杨龙)的承包地以其公公杨某立户头分在一起,人均4亩地。郭春一家外出打工时,郭春家的承包地由其公公杨某经营。郭春回村后,由郭春自己经营。2006年郭春与其丈夫杨龙离婚后,改嫁到另一村。郭春和其女儿杨某的户口仍在原村未迁移。杨某便不让郭春经营郭春、杨某母女二人的承包土地8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集体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每个成员的生活资源。原告郭春虽然带着女儿改嫁他乡,但户口仍在原村,现所在村也未给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原告母女应该享有在原村所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被告以郭春改嫁他乡为由收回原告母女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与法无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