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7 09:57:15
当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好什么情况属于违约条款,以及一旦有一方违约导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但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是什么?那么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管辖是什么:
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想重点谈谈这个问题。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
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地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货物交付地,货款支付地等。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传唤被告到庭,也便于判决的执行。鉴于合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履行过程中,审判活动的进行。案件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以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履行地。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好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法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最新资讯
-
08-12 1
-
08-08 1
-
09-01 1
-
08-14 0
-
06-07 1
-
08-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