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曾发短信同意离婚细心妻子保存短信终离婚
发布时间:2021-05-27 02:37:15
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作公证,。
【案例】
两人分居后,常通过短信协商婚姻问题。丈夫在手机短信里曾表达过同意离婚的意向,细心的妻子将这类短信保存起来,并且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结果该组短信成为妻子要求离婚的重要证据。近日,在男方未出庭的情况下,。
2002年7月,高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许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东西搬走,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人虽然不见面,但通过发短信来协商处理婚姻问题。许某在发送的短信里曾表达过同意离婚的意向,而细心的高某,把许某发的这类信息小心保存起来,还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领取了公证书。
庭审期间,高某把保全的这组证据提交到法庭,一共是7张照片,照片上所记载的内容就是许某发给她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表明许某同意和高某离婚。,对高某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
,高某、许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分居时间较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开庭时许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对高某诉称作出答辩,但高某提交的手机短信可以证明许某同意离婚。在对案情综合权衡后,。
这是由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lawtime.cn
最新资讯
-
08-12 0
-
03-12 0
-
08-04 0
-
09-12 0
-
08-11 1
-
08-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