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不孝六兄妹两年四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1-04-11 19:53:15
作者: 安丹
赡养不周 母子对簿公堂
吴老太生前育有二子四女,1998年吴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吴老太开始随大儿子吴强生活。2001年1月1日,吴老太与6名子女协商,签订“遗产分配清单”,商定吴老太由吴强赡养,吴老太的三间房屋及现金31400元由吴强管理使用。
一年多后,吴老太认为吴强未尽到赡养义务,她经常吃不饱,被褥也不能及时更换,起诉讼,起诉6名子女。吴老太提出,吴强在实际生活中未尽赡养义务,,房屋、现金、生活补助费由吴红管理。在法庭上,吴强认为自己对母亲照顾得很好,坚决要求继续赡养母亲。,认为原告坚持随吴红生活,应尊重其意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自2002年6月始,由吴红照料原告吴素兰的生活,同时判吴强在一个月内搬出老人的三间房,剩下的22000元现金由吴红保管。
吴强不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遗产 众兄妹再上法庭
2003年1月2日,吴老太因病去世,刚刚平静不久的生活再起波澜,吴老太的大儿子吴强和小女儿吴红均提出自己应该是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分别拿出了吴老太生前所立的遗嘱,一场关于遗产继承的官司开始了。
吴红认为哥哥吴强没有给母亲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导致母亲病情加重,哥哥的行为构成虐待。母亲在临终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个人全部财产归小女儿吴红所有,由吴红负责丧葬。其他的4兄妹都认为吴红为母亲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老人临终前所立的遗嘱是真实的,都同意将母亲的财产全部交给吴红继承,而大哥吴强构成虐待,不得参与继承,吴强应把母亲的财产返还给吴红。
被告吴强辩称,母亲从1998年开始一直和他一起生活,2001年2月10日母亲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其财产归吴强所有,当时她病情不是很严重,遗嘱应属合法有效。他认为原告吴红提交的遗嘱是伪造的,当时母亲已不能讲话,表达上不清醒,不可能立遗嘱,签名也不是母亲亲笔所写,他对遗嘱上的指印也有疑问,因此他认为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母亲的遗产应归他所有。
,吴老太给大儿子吴强与小女儿吴红写的遗嘱均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但是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其后立遗嘱为准,吴老太的遗产应归吴红继承。
官司难审 亲兄妹几乎反目
,再次提起上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举出证据向法庭证明对方所持有的遗嘱是假的。吴强坚持认为,吴红提交的遗嘱值得怀疑,在立这份遗嘱之前9个月母亲就已失语,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同时他还提出遗嘱的一位见证人是盲人,他认为盲人不能做证人。妹妹吴红和其他4兄妹当庭对此进行了反驳,他们称母亲立遗嘱当天,当时除了吴强以外其他五兄妹都在场,母亲可以说话,表达清楚,在场所有人均可以作证。吴红认为吴强手中的遗嘱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立遗嘱时间是2001年2月10日,当时母亲还在鞍山,不可能回辽阳写遗嘱,因此吴强手里的遗嘱一定是假的。
庭审将要结束时,主审法官提出希望双方考虑兄妹之情,可以达成调解,遭到吴强的坚决反对,调解宣布失败。
法庭当庭未作出宣判,将择日进行判决。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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