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凑时间“修改”证明 离婚男子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26 20:13:15
日前,原告陈某为争取在本地审案而将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修改”的离婚案件。经法官审查,确认原告提供了伪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经被告柴女士提出管辖权异议,,。
陈某与谢女士结婚后,一起居住龙吴路一小区内。由于关系恶化,柴女士离家出走。陈某遂要求离婚。由于找不到柴女士,陈某向柴女士户籍所在地报案,称柴女士已经失踪,希望出具证明。2007年5月4日,,证明目前无法找到柴女士。拿到证明的陈某遂以原告身份起诉离婚。当柴女士接到诉状,即向东柳派出所提出异议,称陈某报案其失踪一事纯属捏造。,专门派员来颛桥法庭进行调查,告知陈某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可能为假证。
为此,颛桥法庭主审法官随即通知陈某来庭谈话,并做了笔录。陈某承认在收到派出所证明后,动了手脚。将报警日期2007年5月4日改成了2006年12月4日,在时间跨度上整整提前了5个月。目的就是为了在起诉离婚时在本地的居住时间能够湊满一年,使得自己的起诉。
由于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证据,将要承担法律责任。。1月21日,,根据规定,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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