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9-08-18 05:57: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新解释共有十九条,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新解释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房子”的问题。其中第七条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的问题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各种声音都“炸”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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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新解释解老年人心病
朱阿姨是昆明钢铁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的一名退休工人,退休后的生活还算惬意,可惟一让她烦心的就是儿子的婚姻大事,眼看儿子年近30,可这媳妇还没着落。朱阿姨告诉记者,之前儿子也谈过几个女朋友,可每到谈婚论嫁时,都因为儿子没房子女方父母不同意而泡汤。今年年初,朱阿姨夫妇商量后决定克服一切困难给儿子在昆明买套房子。他们把现在居住的昆钢的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大房子卖了,换成了一套70平方米的小房子,再加上自己多年来的积蓄,给儿子凑足了40余万元的首付款,在昆明北市区帮儿子买下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虽然朱阿姨嘴上不说,可心中也有顾忌,“现在的年轻人婚姻根本不稳靠,万一过不上几年就离婚了,我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被别人分走该怎么办啊。”新解释公布后,朱阿姨压在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根据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在当今高房价的背景下,准备结婚的年轻人如果没有双方父母的支持,想要买套房子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现实下,像朱阿姨这样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孩子付个首付款甚至是全款的父母不在少数。之前有媒体的调查显示,买房的年轻人中,有84%的父母参与了出资。一旦子女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这些父母的心病。“新解释的出台,使我们这些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我们打心底里高兴。”朱阿姨说。
“tnli”等网友也表示,新解释更公平,也更注重对老人的保护。中国的父母再不用担心自己积攒一辈子的钱会因子女的婚姻而流失。
女性大呼新解释有失公平
在得到朱阿姨这些父母肯定的同时,新解释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特别是一些女性大呼新解释有失公平。
普女士在昆明的一家媒体工作,自去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以来,她一直在关注此事。8月12日新解释公布后,普女士心中有些不快,她认为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对自己非常不公平。
普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是6年前结的婚,虽然男方父母给了15万元的首付款,小两口贷款22万元买下了现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的父母也没少给,买了一辆车花了10余万元,还给了装修款并买了家具,加起来也有20余万元,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升值了,可自家父母花钱购置的这些都是消耗品,几年后已没什么价值,而一旦离婚,房产却要归丈夫,这对女方及其女方的父母都是不公平的。虽然第十条也规定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这个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如普女士一样对此条款不满的人不在少数,而在网络上,女网友对此更是讨伐声不断。
网友“奔跑中的拉条”表示:对于这种婚前一方购买、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应该说是相当一部分家庭购置房产的一个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产权归属婚前购买一方,而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仅得合理补偿,这恐怕有失公平。因为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家庭来讲,婚后还房贷,已占去了家庭收入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很难再有资金去购置其他产业来做投资,也就不能使得家庭的资产增值,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这一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资产,只能合理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太不公平了——没有归宿感与安全感,谁还愿意与另一半共同还房贷?
网友“粉红色棉花糖”说,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和中国家庭中,并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有很多隐性付出;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过度保护这些看得见的财产,那么“家庭主妇”一类的女性很可能会得不到任何保障。
律师:新解释解决了很多实践中的难题
尽管质疑声不断,可不少法律界人士仍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实践中的不少难题,是司法上的进步。
律师认为,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在当前房屋产权性质多样,出资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较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因此,新解释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
告诉记者,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新解释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可以说是给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以前婚前贷款买房,也是属于登记方所有,但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以前婚姻法只是说婚后登记的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反向推定,婚前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现在有了这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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