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赔偿被疑失去意义

发布时间:2020-01-01 14:43:15


  吴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从2007年起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07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深夜后回家,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架,周某在此过程中致吴某右手环指近侧指节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吴某受伤后,先后至常熟市广仁医院、常熟市辛庄卫生院进行治疗,所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56.06元。

  受伤后的吴某很委屈,。,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自诉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本案的起因上,自诉人吴某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上述赔偿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承担上述赔偿款的90%,计人民币6350.45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自诉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350.45元。

  根据《婚姻法》,因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而提出索赔的,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进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时候,两个人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同时,按照传统观念,夫妻之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此有很多人认为,丈夫赔钱给妻子,这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赔偿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