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赔偿是否应该
发布时间:2019-09-01 05:23:15
观点一:婚内赔偿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
有专家认为,婚内损害,受害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内损害赔偿的主张,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观点二: “婚内赔偿”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
还有法学家认为,《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
但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发生婚内伤害后,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提起诉讼时,可先要求加害人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确认的赔偿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这一期待的份额即可成为现实利益。
对此也有专家认为,将婚内赔偿看成一种期待,,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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