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件意见规定,反抗家暴为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08-05 02:47:15
核心内容:反抗家暴书属于正当防卫吗?近日,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意见出台,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3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认定。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流离失所,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被害人均属遗弃罪。
《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同犯多个罪名重罚
具体来讲,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是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丢至福利院医院车站等属遗弃罪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属于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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