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的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10 02:02:15
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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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
㈠ 公民姓氏只能随父、随母,一般以出生申报为准,无特殊原因的不予更改。
㈡ 变更姓名: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要出具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成年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同意,。
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㈢ 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可凭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以及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变更:1、未到法定婚龄,要求变更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未满16周岁,为外出务工变更年龄的;3、未满18周岁,为参军、就业、办理驾驶证而要求变更年龄的;4、为了提前或推迟退休时间而要求变更年龄的。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原始证件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簿、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准生证。档案资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始人事档案、人口普查登记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㈣ 变更民族: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凡申请办理变更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自治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核,,方可给予变更。
㈤ 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予以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1、系错号、重号、一人多号的;2、更正出生日期的;3、更正性别的。
㈥ 变更非主项登记项目:。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公民在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变更此项;2、现住址变更:凭房产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离婚证件;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6、其他:凭其他相关证明。
㈦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办理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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