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开公司 妻子起诉要求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07:23:15
夫妻共开公司,妻子要看账薄,丈夫不让,于是妻子起诉。近日,,判决被告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供原告赵女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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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原告赵女士诉称,原告与高某于2003年10月共同出资设立某橱柜有限责任公司,各占公司股份的50%,但由高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全部管理和经营活动。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和相关材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要求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供原告查阅。
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答辩称,高某和原告赵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2005年上半年,由于夫妻双方有些矛盾,,但高某不同意,。现在原告赵女士起诉高某,是和高某赌气,完全是无事生非。
,赵女士作为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重要权利,公司不能非法剥夺。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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