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保卫婚姻还是离间婚姻

发布时间:2019-11-01 07:14: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不少争议。是否谁付首付,离婚后房产就归谁?富二代还该不该嫁?新的司法解释又将对当下流行的一些婚恋观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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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新婚姻法内容

  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背景

产权是婚姻中最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广州日报:你如何看待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影响?

马光远: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很简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就是买房子的产权问题,按揭怎么办,父母买的房子产权归谁等等,所以需要司法上做一个明确。因为《婚姻法》里并没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

我们的法律很简单,现实中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就必须要去解决,法律本身就是对现实物质生活的一种反映,所以目前婚姻关系中买房的情况要么是结婚以后两个人买,要么是婚前一方有,要么是父母给买的,要么是一方按揭的房子,但是后来结婚了双方一起供房等等,这些问题生活中我们都能碰到,所以需要一个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

影响

提倡“嫁人不嫁房”的婚恋观

陈旭:我认为,这其实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因为现在,我们都知道很多女孩子、丈母娘总说,男孩子没房、没车不嫁,现在对这样的问题做了一些泾渭分明的归属的规定以后,用有些女网友的话说,现在男孩子有多少房,恐怕不一定跟我有关系。在这种基础上,有没有房都得嫁,所以,我觉得,从提倡比较积极的婚恋观的角度讲,我认为它有积极的一面。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我始终坚持认为,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通过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我认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针对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当中所涉及的房子、票子、儿子等问题,尽管它涉及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夫妻之间或者对外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更大量的细节问题,我认为,它主要是解决了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等等一些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比如,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由一方付首付,然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其财产性质是什么,婚后房子房价飞涨,由于它这种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它的归属应该归个人还是归夫妻双方,在司法解释(三)当中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解读

父母馈赠非共同创造

就没有权利要求分享

广州日报:如何看待对女性这种弱势方的权益保护呢?这也是很多人所担忧的一点。

陈旭:首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本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这样的原则来处理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大家对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房产产权归属问题的认定,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响,我认为,有些认知从刚开始就是不对的,就是我刚才说的,如果这不是你们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就没有权利要求分享。当然,法律也有例外条款,就是对于这样的房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小两口得到父母的馈赠以后,自愿地把对方名字写上,法律也不反对。

所以我个人给女性朋友的建议是,首先我们要经营我们的婚姻和情感,而不是首先考虑去经营我们的资产,后者是本末倒置的。你找到一个好老公,比单纯为了去争这点房产和钱更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他有能力,有品德,也很勤奋的话,这个男人以后就会给你幸福的生活。反过来,现在我们看到很多所谓的富二代,,但在生活中有很多恶习,你觉得嫁这样的富二代,生活能幸福吗?你的婚姻就一定美满吗?恐怕也不是。所以,司法解释(三)从法律层面上看,我觉得和我们现在所倡导的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是吻合的。

聚焦

新解释没超出旧规定

净身出户问题不存在

广州日报:围绕新的司法解释有各种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马光远:没有什么净身出户的问题,此前,《婚姻法》里涉及的婚姻关系有两种,其一是婚姻关系,包括子女的抚养、归属等;其二,就是赔偿关系,第一个属于个人赔偿,第二个属于夫妻共同赔偿,如果按照以前的《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界定,比如,以房子为例,之前都是很明确的,父母买的房子,无论男方或女方,父母婚前买的房子产权的归属,一般是谁家出钱,产权就归属谁家。所以,司法解释并没有超越以前的规定。

房子的归属还有两个原则,其一是以时间为原则,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其二是婚后,不管名字是谁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以登记为原则,如果搞不清楚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但登记的是两个人,那么就是共同财产,这也是《物权法》规定的原则。现在的解释并没有突破这个原则。

另外就是按揭部分,这次《婚姻法》值得争议的地方就是按揭这部分,我觉得应该很明确的规定,你首付掏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占多少比例的部分是你的个人财产,没有问题。但是,以后你付出的每一个月的按揭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升值的部分,应该直接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像现在比较模糊。

陈旭:有很多女网友很极端地说,按现在这样的制度,如果房本上不加我名字的话,那我不怀孕,不侍候公婆,不做家务等,当然这都是玩笑话。就此来看,是否净身出户的问题,我觉得可能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对女方的保护不太够。

另外,我认为净身出户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还是一个婚恋观的问题,你年轻结婚的时候,本来就应该在有基本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才结婚,而不是依靠父母资助来结婚。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们靠自力更生来维系家庭、经营婚姻,那么大家一起经过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奋斗,这个家庭所有的一切,在法律上不就应该有你一半吗,怎么会净身出户呢?

新闻链接

2001年4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解释、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8月,。历时三年起草的新解释,对于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他山之石

从国际上看,婚内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因为国外的夫妻财产,并不都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而是规定多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模式,供夫妻选择。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分别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的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在分割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时,一般不拘泥于个人或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这种规定的实现以赡养费为依托。

而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与中国一样实行共同财产制,主要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