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交税吗?
发布时间:2019-10-04 22:18:15
离婚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并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社会稳定、儿童教育乃至经济发展。
西班牙《世界报》在2011年情人节这天指出,2010年是离婚年,全球离婚率呈现出增长趋势。
面对离婚,各国对策不一。最近几年,一些国家在修正法律,简化婚姻手续。而一些发达国家则另辟蹊径,运用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让离婚程序变得更复杂,以减少夫妻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概率。
提出由“大国家”向“大社会”转变的英国首相卡梅伦,就多次强调“传统家庭”价值观的回归。据报道,英国政府正在考虑讨论征收“离婚税”,以遏制离婚率的上升。
要说,还是我政府更精明,在英国还在讨论的阶段,我们已经开始征收“妻税”!并且政策一日三变,各地方法不一,可谓中华今古之奇观!
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一纸迟来的告白,让国人心稍始安。
那么,离婚需要交税吗?
我是坚决否定的,因为离婚不是负担!
按我个人观点,岂止是收税,即便是离婚诉讼费,都不该收。
,就像我坚决反对结婚登记收费一样。理由很简单,一是这9块钱的结婚收费国家财力完全承担得起,二是我深信没有人为了贪图这种小便宜而频频离婚、结婚。
离婚亦差不多。
?其依据的思想是:受益于司法活动的人,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司法费用。
其实作为国家公民,每时每刻在为这个国家纳税,纳税的目的之一,是用这些税款供养国家公务人员,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为公民提供高质和廉价的公共服务。公民因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求得公正裁判,正是这个国家应当提供给他的子民们的服务之一。
按照1980年代的诉讼法理论,,诉讼只是少数公民的事情,国家不应当用纳税人的税款为少数人提供廉价的服务,收取诉讼费,一是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二是减少和阻却公民滥用诉讼权利。
仔细想来,这是非常荒唐错误的。国家为公民解决纠纷是国家的义务,公民运用国家法律寻求诉讼这一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进步和文明的需要和表现,公民提起诉讼绝无权利之滥用,国家应当提倡并用法律保障和推进。国家用收取高额诉讼费的办法,来限制和逃避对公民的义务,是国家对公民的犯罪。
在美国,曾有人就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提起诉讼,,:西红柿不是水果,是蔬菜。(参见王学堂著《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海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16—19页》)
据资料,,当事人收取100港元的诉讼费,现在是不收取诉讼费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用法律手段解决婚姻纠纷,倡导和推动社会文明。
英国哲学家密尔曾说,“在我们所列举的有害的赋税中,法律税占有显著的地位。这是对各种诉讼活动课征的一种税。同加在诉讼活动上的所有费用一样,这种税打击了伸张正义的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
实际上,当民众需要花钱才能买行司法机构的保护时,司法机构就已失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属性,而堕落为富人的保护工具。因为那些不得不提出诉讼的人,是受益于法律和司法活动最少而不是最多的人。有人曾尖锐的指出,“法律向他们提供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他们不得不诉诸法律来确认自己的权利或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而社会其他成员则在法律的保护下没有受到侵害,无需诉诸法律。” 显然,以收取诉讼的方式来限制这些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人们的权利,是本末倒置的不当做法。
有人认为不收费可能造成一个可能严重的后果就是滥用诉权。其实,在我国老百姓打官司的热情并不高,“遇讼则凶”的传统思维使大家遇到纠纷并不首先选择诉讼。因为诉讼费时费力。
当然,诉讼费收还是不收,这似乎是一个无解问题,何况我们普通老百姓说了也不算!(参见王学堂著:《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96-98页,《离婚要花多少钱》)
回过头来,财产证署双名收税无异于将一种可能离婚认定为必然离婚,这与带有阳具的男人可能是强奸犯同一理论!
多么荒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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