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女友欢心购房共署名 分手归个人

发布时间:2019-08-18 07:37:15


  核心提示:恋爱时男友为讨女友欢心,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万元全部由他支付,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没想到分手后女友却坚持要分割一半房产。

  为讨女友欢心,杨先生恋爱期间在个人购买的房产上共同署名,没想到分手后对方却坚持要分割一半房产。近日杨先生来到昌平区兴寿司法所进行咨询,终于放心得知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2011年8月,杨先生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万元全部由他支付,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其间二人签订协议注明,该房屋由杨先生出资购买,产权归他所有并由他全权处理。今年3月,两人分手,随即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杨先生出资所购房屋属婚前财产,且双方已有约定“该房屋产权归杨先生所有,可由杨先生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归杨先生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