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诉讼时效 支付抚养费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8 13:39:15
核心内容:年满20周岁的女儿起诉生父在其未成年的3年间没有按月支付抚养费,二审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7天,驳回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海珠区的小莹年满20周岁,她起诉生父在其未成年的3年时间内没有按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其生父上诉到广州中院。日前,广州中院进行改判,认为小莹起诉时过了诉讼时效27天,驳回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案情
女儿起诉生父三年未给抚养费
家住海珠区的小莹(化名)在13岁时父母离婚了,2006年父母离婚时约定,小莹由母亲冯某携带抚养,父亲卢某(化名)每月支付给小莹抚养费400元,小莹18周岁以后读书费用及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
2011年,小莹已经年满18周岁并从高职毕业,但从父母离婚之月至小莹18周岁时止的57个月中,父亲卢某都没有支付抚养费,总共为18400元。而小莹年满18周岁至高职毕业期间,父亲也没有支付其医疗费和学费16990元。
今年4月22日,,要求父亲卢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共计35390元。庭审时,卢某辩称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小莹的抚养费,同时认为小莹此时提起诉讼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支持
因违反公序良俗,不适用诉讼时效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卢某离婚后对小莹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中,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抚养费。
一审同时指出,由于抚养费是基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将使被抚养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因此,有关抚养费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一审判决卢某支付抚养费184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医疗费、学费的一半即793.23元给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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