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残疾后结婚生子 肇事方承担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9-08-17 01:09:15
核心内容:即将结婚的情侣遭遇车祸,女子构成十级伤残。后来女子怀孕生子,抚养人生活费。,女子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抚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且此种抚养能力的减弱必然延续到儿子出生,判决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飞来横祸,即将结婚的小情侣在走斑马线时被一辆疾驰的轿车撞飞。男子经治疗并无大碍,女子却落下了十级伤残。后来女子怀孕生子,那么她是否能够要求肇事方支付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日前,,判决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事情还得从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说起,王某在饭店就餐后驾驶私家车离开,不幸在斑马线上撞伤一对即将办理婚礼的梁某和岳某。
交警部门随即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肇事的王某系酒后驾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的一对准新人中男方梁某受伤较轻,经医疗后很快便出院了;女方岳某由于受伤较重,先后做了两次手术,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岳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审理过某中,双方除了对岳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存在异议外,其他项目没有多少分歧。
原来岳某和梁某在事故后的第二年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岳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正是事故后出生的儿子的抚养费。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认为,岳某的儿子出生在事故发生之后,因此他们不应当赔偿其生活费。
。由于王某投保了交某险,所以由保险公司最后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岳某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事故发生时,岳某的儿子并未出生,但岳某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抚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且此种抚养能力的减弱必然延续到儿子出生。而且其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之内,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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