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小三签分手协议 想要回卖房款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20 01:17:15
核心内容:一男女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上约定女方拥有的一套房屋在分手后无条件过户给男方,但女方却偷偷将房屋转卖,留着房款。,请求确认分手协议的效力以及女方返还房款。
“从即日起,路上遇见不得跟踪,形同陌路人,不得打招呼。若有打招呼,打招呼方不得追究被打招呼方法律责任。”……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内容,来自一份分手协议。
2011年6月2日,老张和方小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写下这份“分手协议”。本以为再无瓜葛的两人却因这份协议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近日,这场官司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浦江人老张已婚,家境富裕。2001年,他和方小姐好上了。
老张说,2005年,他出了50万,给方小姐买了一套位于浦江市中心的房子。面积135平米,属于浦江的高档小区。
现在,房子的价值已经翻番了。老张找了一家评估公司,2011年两人分手时,房子市价已经超过百万元了。
分手了,房子当然要拿回来。何况有一份分手协议在手。老张和方小姐的分手协议中不仅规定了“见面以后不许打招呼”,还有更重要的一条:“方某拥有的**豪苑无条件过户给张某,2011年8月底前办完。”
签完协议第二天,方小姐就把房产证和钥匙都给了老张,老张就把这套房子租了出去。
让老张想不到的是,2013年1月15日,方小姐补办了相关证件,偷偷把房子卖了,房款自己留着。
老张请了律师,拿着“分手协议”把方小姐告上法庭,,并判决女方赔偿房价款约136万元。
法庭上,老张拿出一叠资料,上面记载着自己在方小姐身上花的钱。老张说,两人在一起的第二年,他就给方小姐40万元在浦江开专卖店,之后又给她弟弟20万元开厂。2005年买了房子,2008年给她买了车,2009年又给她在义乌开了一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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