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月1日前抢生二胎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9-08-10 11:34:15
核心内容:上海市单独二胎政策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卫计委明确表示,单独夫妻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育的,可以补办在生育申请审批,但是在政策实施前生育的,就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再婚单独夫妻,应按上海市计生条例实施。
,单独夫妇在3月1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的,可以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而在3月1日之前生二胎的,要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为让市民充分了解“单独两孩”的政策内容,、,在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主办的“主任接听”及“在线访谈”栏目上,为市民解答“单独两孩”相关政策。
在一个半小时的活动期间,12320共接到市民来电253件次,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单独两孩”办理程序、居民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晚婚晚育假相关咨询等。
再婚单独夫妻成焦点
市民:自己从小父母离异,跟父亲长大,父亲没有再婚也没有再生育,但母亲再婚后又在新家庭生了一个孩子,那自己是否属于独生子女?
黄红: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因此,像刚才提问的市民就不属独生子女。
市民:新的单独政策对于再婚家庭方面的考虑欠妥,比如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且前段婚姻生育过一个孩子,但离婚后孩子判决为对方抚养。这对再婚夫妻婚后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而按照现在的政策就不能再生育,这样对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的那一方是很不公平的,明明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孩子,仅仅是因为现在的非独配偶之前生育过孩子,就被剥夺了自己的“单独两孩”权利。
黄红: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因此,上述再婚夫妻已按此款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当然不能再多生另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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