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无论是否婚生 父母共担抚养教育

发布时间:2019-08-08 21:36:15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因非婚生子女而引发的纠纷,可以分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付抚养费以及婚生子女非法侵犯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两类。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指出生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不但抱有许多偏见和歧视,而且时常侵犯他们依法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从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以种种理由拒付抚养费,一类是婚生子女非法侵犯非婚生子女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在本期的案例中,这两类纠纷类型都有所反映。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私生子索赔抚慰金判决书仅认抚养费

  一名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私生子成年后将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赔约500万元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近日,,判令生父应补偿私生子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但并没有支持其精神赔偿诉求。

  经查明,余君与杨建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个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建的妻子,此时余君才知道杨建已婚。两人分手后,余君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杨江。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君被所在单位开除,为了维持生计、抚养孩子,她被迫四处打工。2010年,杨建托人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是杨建亲生之后,杨建答应把孩子送到广东省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建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返回重庆市。

  杨江称,现在母亲患多种疾病,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他自己虽打点小工,也无力维持母子二人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为此,他将生父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生父杨建辩称,当初他和余君在一起大约三四个月,妻子知道后闹得很厉害,加上双方家庭的指责,便分手了。此后,余君一直没有找过他,他也不知道余怀了自己的孩子。2010年5月,余先电话联系他,告诉他生了个儿子,都15岁了,然后他回重庆做了亲子鉴定。如今,孩子已年满18周岁,母子二人此时提出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让他失去了与孩子建立感情的机会,没有享受到儿子带给他的亲情,所以从这方面说,他也是个受害者。

,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建作为生父,理应对杨江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君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此案引发的私生子抚养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赔精神赔偿成为此案的两大焦点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杨建的实际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抚养费补偿标准。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

  据此,,最终判决杨建补偿余君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法官称,依据现行法律,抚养纠纷中,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